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国玻纤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嘉源(10)-04-002
致:中国玻纤股份有限公司
受中国玻纤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及《中国玻纤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等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于2009年12月31日在《中国
证券 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和巨潮资讯网站(www.cninfo.com.cn)上以
公告形式刊登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及地点、会议拟审议的议案、出席会议对象、登记办法、登记时间及地点等有关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于2010年1月19日下午15:30在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中路10号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曹江林先生主持。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中国玻纤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第 2页 共 3页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2010年1月14日。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3名,持有公司股份240,783,248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56.34%。
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有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本所律师等。
经本所律师查验,上述出席会议人员均有权或已获得了合法有效的授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其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page$}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
(1)《关于控股子公司巨石集团有限公司收购巨石集团成都有限公司43%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2)《关于为控股子公司巨石集团有限公司向中国
银行申请的贷款提供担保的议案》;
(3)《关于控股子公司巨石集团有限公司为巨石集团九江有限公司向招商银行、浦发银行申请的贷款提供担保的议案》;
(4)《关于控股子公司巨石集团有限公司为巨石集团成都有限公司向华夏银行、渤海银行、成都农村信用社申请的贷款提供担保的议案》;
(5)《关于控股子公司巨石集团有限公司为巨石攀登电子基材有限公司向中国银行申请的贷款提供担保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中所列议案相符,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也未出现修改原议案和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在对上述议案进行表决时,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书面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并推举股东代表和监事代表进行监票、计票,计票后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所审议的议案均合法获得通过。其中的第
(1)项议案构成关联交易,关联股东振石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结论意见中国玻纤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第 3页 共 3页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公司按有关规定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其他公告文件一并提交有关证券交易所予以审核公告。除此以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不得为任何其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见证律师:
晏国哲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九日